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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的常见问题与实操要点
上仙
2024-03-12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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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4月15日,天职税务公众号发布的了首篇对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解读——《天职解读|“四步法”判断企业应如何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在这篇解读中,天职税务主要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第14号《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下称“14号公告”)文件进行了梳理,详细解读了如何通过简单的“四步操作”判断企业应如何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因篇幅有限,该篇文章对于诸多实务问题未作逐一分析、解答,在本篇中,我们将以问答结合案例的形式对一些实操细节做出分析与提示。
常见问题1:增量留抵税额与存量留抵税额应如何确定?
14号公告的第四、五条明确了在不同情况下如何确定“增量留抵税额”及“存量留抵税额”,可简化其表述如表1所示。
表1 增量留抵税额与存量留抵税额计算方法表
| 项目/情形 | 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 | 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 |
| 增量留抵税额 | 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 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
| 存量留抵税额 |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孰小 | 为零 |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留抵退税制度实施后新增加的留抵税额,留抵退税制度是指《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下称“39号公告”)中有关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的相关规定。39号公告第八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因此确认增量留抵税额应以纳税人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为标准值。如果纳税人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大于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则增加部分即为增量留抵税额。需要注意的是,一旦纳税人获得存量留抵退税后,由于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已被清零,则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即为增量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是指留抵退税制度实施前纳税人形成的留抵税额,如果纳税人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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