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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上仙 上仙 2024-03-12 【宪法相关法】 1111人已围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三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

第五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制度,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全过程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第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决定重大事项,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积极开展对外交往,加强同各国议会、国际和地区议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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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宪法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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