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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税会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

上仙 上仙 2024-03-12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1437人已围观

2017年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等三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至今已五年时间,一般的金融资产企业运用较多都比较熟悉,其税会差异也比较好掌握,但是“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因为运用的不多,大家对这个金融资产比较陌生。“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存在较大的差异,需要谨慎处理,极容易少缴企业所得税,给企业带来较大的的税务风险。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税会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

  一、初始确认时的差异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是企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旧准则是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例如: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在“重大影响以下”且不以交易为目的的股权投资,核算在“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科目。准则规定对于以常规方式购买金融资产的,企业应当在交易日确认将收到的资产。我们来看以下例子:

  2020年3月7日,A公司支付价款2001万元(含交易费用1万元),购入B公司发行的股票400万股,占B公司表决权股份的1%,A公司对B公司不具有重大影响,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A、B公司均为居民企业,A公司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1)2020年3月7日,购入B公司股票的会计分录:

  借: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成本  2001万

  贷:银行存款  2001万

  税法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形成的资产,其投资成本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也就是说,税法规定的金融资产初始投资成本是公允价值加上交易费用。

  从以上例子可以看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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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公司企业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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