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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场景时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
上仙
2024-03-12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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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
甲公司为房地产公司,2021年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开发用地面积3万平方米的土地,用于商品房开发建设,转让合同于2021年9月10日签订,合同未约定土地交付时间,2021年10月5日实际交付土地。
回复:甲公司取得开发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日期为2021年9月10日,依据财税〔2006〕186号文件规定,该公司应于2021年10月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交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交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新建商品房
A公司2021年5月购买B公司开发的商业写字楼1500平方米用于办公,该写字楼购买合同于2021年5月签订,6月份该资产已实际交付,A公司已入驻办公,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7月15日之前办理完产权转移手续,但由于疫情影响,实际产权证办理工作在2021年8月9日完成。
回复:A公司作为办公楼资产买受人,依据相关政策依据该于2021年7月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购置存量房产
D公司由于业务规模扩张,在省会城市购置一处二手房产,作为该公司办事处,该房产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2021年1月,并且合同约定3月15日之前交付,但由于客观因素影响,实际于2021年5月份办理完产权登记手续,正式完成交付工作。
回复:依据相关政策规定,D公司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1年6月份。
政策依据:(国税发[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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