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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下现金折扣的财税处理方式

上仙 上仙 2024-03-12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673人已围观

为了能使顾客尽早付清货款,企业通常会采用现金折扣的方式,来给予顾客一定的优惠。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中,对现金折扣的定义为: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2017年财政局颁布新收入准则后,对于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方式发生了一些改变。

  今天小必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看,新旧收入准则有哪些不同,这又会对税收处理产生怎样的影响呢?

处理方式

  旧收入准则下

  在旧收入准则下,企业对于现金折扣的处理方式为:“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我们通过一个例子来进行说明。

  假设A企业销售一批不含税价为10000元的空调给客户B,为了敦促客户B尽快付清货款,A企业给出了2/10,1/20,n/30(即10日内付款,享受2%的折扣,20天内付款,享受1%的折扣,30天内全额付款)的现金折扣。最终客户B在15天时付清了货款。

  在旧收入准则下,对于此现金折扣的处理方式应为:对现金折扣前的金额10000元全额确认收入,客户B实际付款后,对现金折扣10000×1%=100元计入财务费用。

  接下来,我们再来看看新收入准则下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方式。

  新收入准则下

  新收入准则下,引入了“可变对价”的概念。

  可变对价:企业与客户的合同中约定的对价金额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会因折扣、价格折让、返利、退款、奖励积分、激励措施、业绩奖金、索赔等因素而变化。此外,企业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将根据一项或多项或有事项的发生有所不同的情况,也属于可变对价的情形。

  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企业在评估累计已确认收入是否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时,应当同时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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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公司企业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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