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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资产的初始计量与税务处理
上仙
2024-03-12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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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资产的初始计量与税务处理
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后,承租方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不再区分经营经营和融资租赁,都需要确认“使用权资产”。
使用权资产,是指承租人可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
但是,在税务方面,对于承租人依然需要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
(一)会计处理
1.使用权资产的计量基础
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按照成本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下列四项:
(1)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
(2)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应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3)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4)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前述成本属于为生产存货面发生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关于上述第4项成本,承租人有可能在租赁期开始日就承担了上述成本的支付义务,也可能在特定期间内因使用标的资产而承担了相关义务。承租人应在其有义务承担上述成本时,将这些成本确认为使用权资产成本的一部分。但是,承租人由于在特定期间内将使用权资产用于生产存货而发生的上述成本,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进行会计处理。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或有事项》对上述成本的支付义务进行确认和计量。
在某些情况下,承租人可能在租赁期开始前就发生了与标的资产相关的经济业务或事项。例如:租赁合同双方经协商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标的资产需经建造或重新设计后方可供承租人使用;根据合同条款与条件,承租人需支付与资产建造或设计相关的成本。承租人如发生与标的资产建造或设计相关的成本,应适用其他相关准则(如《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进行会计处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与标的资产建造或设计相关的成本不包括承租人为获取标的资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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