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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分裂国家法

上仙 上仙 2024-03-12 【宪法相关法】 918人已围观

反分裂国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
        第三条    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
        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
        第四条    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第五条    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础。
        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最符合台湾海峡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国家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实现和平统一。
        国家和平统一后,台湾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条    国家采取下列措施,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
        (一)鼓励和推动两岸人员往来,增进了解,增强互信;
        (二)鼓励和推动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直接通邮通航通商,密切两岸经济关系,互利互惠;
        (三)鼓励和推动两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流,共同弘扬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
        (四)鼓励和推动两岸共同打击犯罪;
        (五)鼓励和推动有利于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的其他活动。
        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
        第七条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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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宪法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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