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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无偿服务视同有偿服务征税的边界
上仙
2024-03-12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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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法国税制专家说过,“增值税的抵扣,就像人的血液循环一样,这是他的艺术所在。”增值税实行的是专用发票抵扣制度,就像链条的传导一样环环相扣,上一环节缴纳的税款,会通过下一环节抵扣。但增值税的抵扣,有时也会像机械链条的传导一样出现中断,当这时的中断是人为操控造成的,如为了谋取税收利益,利用“无偿服务”来规避“有偿服务”所应履行的纳税义务,税法会出于防止侵蚀税基的考虑,规定无偿提供服务都视同有偿提供服务(销售服务)征税。
现代经济交易主体多元化、交易形式多样化,新业态,新的商业模式不断涌现,获取经济利益的方式也令人眼花缭乱,很多表象上的“无偿服务”实质上都是有偿服务的,机械惯性的套用视同有偿服务的征税条款,显然有悖于增值税的中性原则,会对经济交易造成扭曲,当然也不符合税法的立法本意。
本文通过本人所接触到的实例,就如何厘清无偿提供服务与视同有偿提供服务征税的边界,向关注“税法脑立方”公众号的热心读者汇报一下自己的学习心得,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一、知其然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除外情形)。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一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知其所以然
某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政府达成老旧小区燃气入户改造工程框架合作协议,协议约定,政府按工程结算价格的67%支付工程款,33%由企业自行承担。工程完工后,经评审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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