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 正文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农民工两类账户的保全问题
上仙
2024-03-12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788人已围观
受疫情影响,近两年房地产企业持续暴雷,资金紧缺,施工单位拖欠货款、工程款等问题也越来越严重,下游企业为了保证其正常的经营管理,试图通过诉讼的方式向施工单位讨要货款、工程款。由于此类案件涉及的金额较大,为了防止后续的执行风险,原告往往在诉前或者诉中向人民法院提交保全申请要求对施工单位的银行账户等采取保全措施,但保全结果却不是尽如人意的,账户余额为0或是农民工账户无法进行保全的情况越来越多。人民法院即使保全了农民工账户,在经过有关单位释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也会很快进行解封。如此一来,不仅原告的胜诉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还可能会造成原告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现笔者将通过农民工两类账户性质、认定条件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对农民工两类账户的保全问题进行探讨。
一、农民工两类账户的认定
1、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根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2条规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该《办法》明确了农民工工资账户专款专用的性质。
且根据《办法》第6条规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按工程建设项目,并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
(2)总包单位需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
(3)专用账户的名称符合特定形式,即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2、保证金账户
根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以下简称《保证金规定》)第2条,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
上一篇: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下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