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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上仙 上仙 2024-03-12 【宪法相关法】 1108人已围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四章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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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宪法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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