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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2017)

上仙 上仙 2024-03-12 【行政事业单位制度和管理办法】 1471人已围观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印发《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的通知


 厅字「2017] 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已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9月19日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促进自然资源资产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安全,推动领导干部切实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以及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领导干部离任时,应当接受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审计机关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未明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主要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的审计。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是指主要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依法依规对本地区、本部门(单位)以及主管业务领域的以下工作应当履行的责任:
    
(一)土地、水、森林、草原、矿产、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的管理开发利用;
    
(二)大气、水、土壤等环境保护和环境改善;
    
(三)森林、草原、荒漠、河流、湖泊、湿地、海洋等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
    
(四)其他与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事项。
    
第五条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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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行政事业单位 行政事业单位制度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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