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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若干实务问题

上仙 上仙 2024-03-12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840人已围观

企业经济业务繁杂,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企业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以下简称“CAS17”)的理解不一致,会计实务处理具有随意性,往往成为企业调剂利润的手段。为准确理解借款费用准则,本文结合国际会计准则、上市公司监管规定和固定资产投资监管制度,就借款费用准则若干实务操作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内涵与实质

  根据CAS17规定,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为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有的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予以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

  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以下简称“IAS23”)规定的借款费用包括:银行透支、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的利息;与借款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安排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确认的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财务费用;作为外币借款利息费用调整额的汇兑差额。因此,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在借款费用的定义方面已经基本一致。

  从会计处理原则来看,IAS23认为,通常要求将借款费用立即予以费用化,然而,作为所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该准则也允许将那些可直接归属于相关资产的购置、建造或生产的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可见,国际会计准则对借款费用以费用化为主,也允许资本化。关于资本化的终止,IAS23认为,为使符合条件的资产达到其预定的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而必要的准备活动“实质上完成”时,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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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公司企业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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