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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上仙 上仙 2024-03-12 【宪法相关法】 1080人已围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1996年3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发生严重危及国家的统一、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安全的动乱、暴乱或者严重骚乱,不采取非常措施不足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紧急状态时,国家可以决定实行戒严。
        第三条    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戒严令。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由国务院决定,国务院总理发布戒严令。
        第四条    戒严期间,为保证戒严的实施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国家可以依照本法在戒严地区内,对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行使作出特别规定。
        第五条    戒严地区内的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以及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第六条    戒严地区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戒严令和实施戒严令的规定,积极协助人民政府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第七条    国家对遵守戒严令和实施戒严令的规定的组织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八条    戒严任务由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执行;必要时,国务院可以向中央军事委员会提出,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派出人民解放军协助执行戒严任务。
        第二章    戒严的实施
        第九条    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由国务院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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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宪法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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