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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挣钱须缴税,主播完税方合规

上仙 上仙 2024-03-12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684人已围观

6月2日,北京大数据协会财税大数据专委会、中央财经大学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中国社科院大学税收政策与治理研究中心、众合云科研究中心联合发布《网络主播税收治理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对网络主播涉及的税收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

  《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底,我国在线直播行业用户规模已达6.35亿人,占总人口比例超40%。据综合测算,仅抖音平台就创造了3561万个直接就业岗位。对此,北京大数据协会财税大数据专委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社科院大学税收政策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李为人表示,鉴于网络主播逐渐成为一种新职业,并衍生出助播、场控、客户服务等职业,在相关税收政策已经明确的前提下,逐步加强对网络直播平台及网络主播的税收监管很有必要。对于平台来说,挣了钱必须缴税;对平台主播而言,完税方能合规。

  网络平台:区分劳动关系判断扣缴义务

  北京大数据协会财税大数据专委会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蔡昌表示,对网络平台来说,网络主播与平台的劳动关系不同,其相应的扣缴义务也不同。

  第一种是带货主播与平台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双方具有劳动关系,劳动者获得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主播获得的收入,应由平台企业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是主播与经纪公司签约,由经纪公司负责主播的宣传、公关、签约谈判等服务,然后从主播的收入中抽取一部分作为回报。网络平台直接与经纪公司对接。对于这种情形,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通常认为是经纪公司,由其根据主播实际直播情况,判定收入所得性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三种是独立主播。这类主播流动性大,通常未与网络平台或经纪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独立的名义从事主播活动。这种情况下,获得的收入应按照经营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网络平台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网络主播:结合服务内容确定适用税目

  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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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公司企业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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