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 正文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新租赁准则下的承租方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上仙
2024-03-11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693人已围观
2006年,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其中对于经营租赁,未规定纳入资产负债表,致使其财务报表无法全面反映因租赁交易取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降低了财务报表的可比性。2016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进行了修订,其核心变化为取消了承租方关于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分类,要求承租方对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以外的所有租赁,均应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和利息费用。鉴于以上背景,为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财政部结合我国实际,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
本文拟根据新租赁准则的相关规范,结合案例,对承租方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简要介绍。
一、会计处理
新租赁准则重新定义了租赁,明确为“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换而言之,除采用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对所有租赁均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参照固定资产准则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采用固定的周期性利率确认每期利息费用。
承租方在具体会计处理时,将使用到“使用权资产”、“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租赁负债”等会计科目。
一般而言,承租方应考虑“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使用权资产的初始计量”、“租赁负债的后续计量”、“使用权资产的后续计量”等环节。
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时,折现率的确定是关键。按照新租赁准则第17条规定,承租人可以采用租赁内含利率或者承租人的增量借款利率。实践中,如果承租人无借款,一般建议参考政府类似期限专项债权发行的到期收益率或者德勤发布的《有关增量借款利率指引》等资料确定。
【案例】2021年1月1日,承租人A公司向出租方租赁办公场地并签订了3年期的租赁合同,未发生初始直接费用,每年租金为120 000元,于
下一篇: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如何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