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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
上仙
2024-03-11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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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于2017年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财会〔2017〕7号),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目前所有境内外上市公司已全部按要求实施。就实务操作而言,在企业会计准则定义的所有金融工具中应收账款是最普遍存在,与主营业务相关性最高且易于理解的金融资产。在新准则全面推行的情况下,如何按照新准则的要求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及时、足额、合理地计提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又便于报表使用者理解是实施新准则面临的急需要解决的实务问题。
本文对比了新准则下按照迁徙率模型估算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与原账龄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差异及原因,期望对新准则下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具体估算方法提供参考。
一、新准则下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方法概述
针对金融资产坏账准备的计提,新准则要求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即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不以减值的实际发生为前提,而是以未来可能发生的违约事件造成的损失期望值来计量当前(即资产负债表日)应当确认的减值准备,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便于揭示和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对此,新准则提出了复杂的“三阶段法”,对于不同阶段的金融工具的减值有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1.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第一阶段)
对于处于该阶段的金融工具,企业应当按照未来12个月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并按其账面余额(即未扣除减值准备)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若该工具为金融资产,下同)。
2.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第二阶段)
对于处于该阶段的金融工具,企业应当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并按其账面余额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3.初始确认后发生信用减值(第三阶段)
对于处于该阶段的金融工具,企业应当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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