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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上仙 上仙 2024-03-12 【宪法相关法】 1445人已围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993年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八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是本法规定的国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维护国家安全。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本法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一)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四)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五)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第五条 国家对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 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职权

    第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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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宪法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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