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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名义金额入账的划拨土地是否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后调整入账价值
上仙
2024-03-11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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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15年,我单位取得一块地方政府无偿划土地,当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还没有升级,只录入了土地的名字,没有录入金额,系统也允许录入零金额资产;2017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升级后,把旧系统的数据带到了新系统时必须录入金额,财政部门要求暂以名义金额1元入账。现审计提出,要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资产评估后以市场价值调整账面价值,请问是否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并调账?
回复:
2019年执行《政府会计制度》,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财会[2018]34号)文规定,你单位在进行新旧制度转换时,对于原账中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的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仍然按名义金额1元转入新账的相应资产“无形资产”科目。因此,不需要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资产评估后以市场价值调整账面价值。
至于审计说的要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资产评估并以市场价值调整账面价值,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第十三条规定“政府会计主体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显然,你单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政府无偿划转的,并非接受捐赠方式取得。
综上,单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政府无偿划转,审计所说“资产评估后以市场价值调整账面价值”无相关制度依据,我们认为在国家明确规定之前,暂无必要进行评估和调账。
【学习思考】
一、政府会计制度下,土地使用权的确认与计价问题
(一)《政府会计准则第 3 号—固定资产》第六条 “确认固定资产时,应当考虑以下情况:购建房屋及构筑物时,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确认为固定资产,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
(二)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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