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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方不足三个,审计如何定性?

上仙 上仙 2024-03-11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941人已围观

投标不足三人审计如何定性 


招投标是一种择优竞争采购的方式,体现了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有利于 建立竞争有序、廉洁高效的市场经济秩序,是审计工作中重点关注的一项内容。在招投标审计中,经常会碰到投标不足3人的情况,通常都被认定为有效竞争不足, 但这样处理并不都有完整的法律法规支撑,容易出现招投标法律法规理解的分歧, 以及审计结论的争议。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至三十二条的规定,采购目前一般采用6种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招标采购方式,和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竞争性磋商4种非招标方式,以下就各种不同的采购 方式和情形进行分别讨论。 


一、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投标人不足3个的情形 


对于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投标人不足3个的情形,《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 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都有相应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故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 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对于二次招标投标人仍不足3个的情形,建设部等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 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 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故二次招标投标 人仍不足3个的项目,经审批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评标时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的情形 


对于进入评标后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的情形,建设部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 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 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这给有效投标人被否决到少于3个,终止整个招标找到了法规依据。 


但需要注意几个细节,一是决定是否终止招投标的主体是评标委员会;二是终 止招投标的前提是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同时剩余的有效投标人明显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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