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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定向开发的收入究竟如何核算
上仙
2024-03-11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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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
A房地产企业于2018年与B企业签订了定向开发协议,协议约定按照成本加成20%的价格支付房款。经估算,在签订协议时,核定该定向开发的房产价格为7000元/平方米。2022年4月,该房产建成,由于所建房产除了定向开发部分,还包含其他商业房产,因此备案价格为12000元/平方米。
那么问题来了,对于A房地产企业而言,签署定向协议时的价格与网签价格之间存在的差异如何处理?如何开票?
一、业务实质分析
根据上述案例,笔者认为,A房地产企业与B企业签订定向开发协议时,A房地产企业已经以“协议”的形式,将未建成的房产出售。只不过,由于“定向开发协议”的存在,A房地产企业无需为该协议约定房产支付推广费、营销费等其他支出,同时因未建成已协议出售而无市场风险,导致了该房产实际成交价偏低,但属于具有合理理由。
故,对于本例中定向协议时的价格与网签价格之间存在的差异,可以作为前期的“销售折扣”处理,即A房地产企业为了提前去除库存,将房产打折销售给B企业,差额统一做销售折扣,从货物价目单上规定的价格中扣减。
二、财务处理
实务中,市场上很少存在对商品房使用“销售折扣”的案例,但是,依据政策规定,企业为了适应市场供应情况,可以在价格上给予一定价格折扣,也就是销售折扣。“商品房”属于特殊商品,税法并未就销售折扣这一政策对“商品房”有特殊规定,笔者认为在理论上来看,房地产企业也适用于“销售折扣”的政策。因此,在财务处理时,房地产企业应当以折扣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三、税务处理
1、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