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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发现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怎么办?
上仙
2024-03-11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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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的工程审计工作中,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作为工程项目的重要资料和工程价款结算的重要依据,也是审计的重点内容之一。审计人员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招标文件中明文规定:“采用固定价格方式报价,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风险系数,并计入总报价,今后不作调整”,但在施工合同价款专用条款中这样写道:“本工程据实结算,工程量以实际发生为准,材料价格以甲乙双方签字认可或同期定额信息为准”。工程结算审计时,承包方要求根据全部竣工图纸据实结算。
一、案例背景
审计某市政工程标的底价为296万元,中标价为280万元,合同签订价款结算方式为上述约定情况。如果按施工合同约定办理工程结算价为360万元,其中:工程变更增加20万元,合同内工程款340万元。如果按招标文件规定办理工程结算价为300万元,其中:工程变更增加20万元,合同内工程款280万元。两种结算方式相差60万元。为何同一工程分别按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结算会出现不同的结算结果,且差额较大呢?究其原因:甲乙双方签订了违背招投文件的施工合同。那到底以哪个为准?也就成了结算双方极力争辩的焦点。
施工方观点是应以合同为准,其理由有二:一是建筑工程招标属要约邀请,投标文件属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招标文件不在施工合同文件范围内,不具有约束力;二是施工合同是在招标之后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按合同执行。审计中究竟是以招标文件为准还是以施工合同为准,下面笔者粗浅地谈一下自己的观点,与同行们商榷,便于我们在今后的类似审计中分析把握,力求做到客观公正,以理服人。
二、招标文件能否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目前持否定态度者的理论依据一般是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要约邀请不是合同订立的必要过程,可不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因而不具有约束力。
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原因有三:
首先,合同的内容,在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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