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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定购销合同(买卖合同)也须缴纳印花税
上仙
2024-03-11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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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令13届第89号 印花税法:
第二条 【课税对象】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解读】本条是关于印花税征税对象之一应税凭证的具体项目的规定。应税凭证包括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三大类。与原条例相比,应税凭证剔除了“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1.合同。首先,作为印花税征税范围的合同是指书面形式的合同。《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其次,作为印花税征税范围的合同是指《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举的合同。具体包括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等十一种书面合同。与原条例相比,合同数量多了一个,合同名称也有所不同,但征税范围没有任何变化。
(1)规范合同名称:税法对原条例的合同类税目名称进行了调整和规范,与《民法典》合同编的典型合同的称谓保持一致。具体说,原购销合同更名为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更名为承揽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更名为建设工程合同,货物运输合同更名为运输合同,财产租赁合同更名为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分拆为仓储合同、保管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从借款合同中分离单列税目。
(2)合同性质界定。税法列举的应税合同均来源于《民法典》合同编规范的典型合同,相关应税合同的概念、主要条款与形式、权利与义务在《民法典》中均有明确规定。因此,实务中界定某一合同的属性以及是否属于应税合同,均应参考《民法典》的规定。但《民法典》中的供用电水气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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