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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开发房产的土地增值税如何清算?
上仙
2024-03-11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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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土地增值税向来是一个复杂的税种,其复杂性一方面体现在国家层面的规定不够明确,实践中容易产生不同理解,导致发生争议,另一方面体现在部分征管措施授权地方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细则,而各地处理方法不尽相同,导致横向层面有违税收公平。例如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的认定,就是一个争议颇多的问题,不同的认定方法,可能导致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相差数千万之多。本文将以一个真实案例引入,分析如何合理认定分期开发项目的清算单位。
一、案例引入:分期项目清算单位不同,土地增值税相差数千万
A公司成立于2007年,主要经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销售。2007年,A公司取得某地块土地使用权,滚动开发X房地产项目。因X项目占地面积较大,A公司自行区分为X一期、X二期、X三期三个项目开发建设。2021年1月,三期项目均已竣工,其中一期、二期实现盈利,三期发生亏损。经A公司评估,如合并清算,在正负增值额互相抵消后,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2000万元;如分别清算,三期项目增值额为负,土地增值税为零,一期、二期项目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6000万元。两种清算方法纳税义务相差4000万元。A公司遂向X市税务局提交《申请报告》,申请将一、二、三期项目合并清算。
2021年4月,X市税务局Y税务分局向A公司作出《关于A公司申请X项目合并清算土地增值税的答复》,提出税务信息系统显示A公司开发的X项目按一期、二期、三期做了三个项目登记,认为将X项目确认为一期、二期、三期三个清算单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依据充分,A公司申请合并清算无法律依据。2022年5月,X市税务局Y税务分局向A公司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清算审核结论通知)》,要求A公司对X一期单独清算土地增值税,补缴X一期土地增值税2000万元。
A公司不服,向X市税务局提起行政复议,本案争议焦点为:A公司将X项目自行区分为一期、二期、三期三个项目,是否应当分别清算土地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