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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折股给个人股东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仙
2024-03-11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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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以下简称“80号公告”)的规定,对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一般企业,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起,凡是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均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实务中,以下两个问题需要关注。
一、未分配利润转增盈余公积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将未分配利润转为盈余公积(法定公积金或任意公积金),不属于未分配利润“折股”的情形,个人股东不需对此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公积
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公积的情形通常发生在公司改制环节。
如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以下简称“改制”),通常会将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均转为股本,按照80号公告的要求,个人股东应按转增股本的金额乘以个人持股比例,计算出个人的“股息”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如果公司在改制环节,将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不转增股本,而是全部转增资本公积,这种情形下,个人股东是否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对此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
从形式上看,这种变化属于“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之间的变化,并没有导致股本增加,看起来不符合80号公告所规定的一般企业净资产转股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但在实务中,不同税务机关理解会有差异。
2021年10月27日,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直接转增资本公积的操作,由于目前会计及税法上均无相应的操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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