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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机构或个人专利使用费如何扣缴税款
上仙
2024-03-11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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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单位或个人支付境外单位或个人专利权使用费,支付单位或个人应当扣缴哪些税费?本文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分析如下:
一、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明确,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缴纳增值税。第十二条第(一)款明确,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在增值税的征管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六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第二十条还明确,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专利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销售无形资产的范围,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根据上述规定,境内单位或个人向境外支付专利使用费要按6%的税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注意: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附加税费。现行政策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第五条规定:“采用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预缴、补缴等方式缴纳两税的,应当同时缴纳城建税。前款所述代扣代缴,不含因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代扣代缴增值税的情形。”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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