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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擅自改变优抚资金用途,是否构成犯罪?

上仙 上仙 2024-03-11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875人已围观

典型案例

甲省优抚医院(以下简称“优抚医院”)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伤残军人的康复医疗工作,也对外开展医疗服务。孙某为该医院院长。
国家每年会向优抚医院拨付一笔荣誉军人伤残抚恤金和生活补助(以下我们简称“X经费”)。但是,优抚医院却主要把这笔经费用于购置医疗器械、米面油等生活物资以及节假日给休养员改善伙食。为了逃避上级民政、财政部门的审查监督,这笔开支一般不在医院账上记载,而是把将“X经费”从财务科转入生活科下账,再用于购买休养员医用耗材、康复理疗器械及诊疗小型器械等物资或给休养员改善伙食。截至案发,优抚医院共挪用“X经费”185.285213万元。
另查,对于“X经费”的性质及使用,孙某一直知晓,并在购买物资的单据上签字报销。
问题:孙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
观点一:虽然“X经费”是国家拨付的抚恤类专项资金,但是将该项资金从财务科划拨到生活科,再用于购买休养员医用耗材、康复理疗器械或给休养员改善伙食,也是将该项资金用到了住院休养员身上。优抚医院的做法虽然不妥,但是不构成犯罪。
观点二:优抚医院将用于优抚的款项185.258213万元用作购买医疗器械、生活物资等工作经费开支,违反了国家规定的关于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孙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我国在政府财政支出中特别设立民政事业费一项,包括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以帮助人民群众解决生活中的具体困难或者优待抚恤特定对象。上述特定款物必须做到专款专物专门使用,决不允许任意挪用,这是我国一项重要的财经管理制度。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必须是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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