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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补税超十亿,预提费用能否扣除

上仙 上仙 2024-03-11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947人已围观

编者按:“预提费用”一般而言常见于企业所得税领域。日前,一项《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意见书》引发关注,其中税务机关认定企业的预提费用未实际发生,不允许计入扣除项目金额,调增了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本文即从此出发,从税法原理角度讨论土地增值税领域“预提费用”的扣除问题,以期更好地保护纳税人权利。

  一、实案引入:预提费用不允许扣除,土增税清算补缴超十亿

  (一)未实际发生的预提费用,不允许计入扣除项目金额

  近日,一则《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意见书》引人关注。北京市某税务局某税务所对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报送的项目资料予以清算审核,因无法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联系,在其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告送达。《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意见书》写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大厦项目拆迁成本”中,有“未实际发生的计提费用620,893,801.85元”。该约六亿二千万元的费用,不允许计入扣除项目金额。由于该《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意见书》记载的内容较少,因此难以判断该费用的性质、发生原因。

  此外,《意见书》认定,“该项目清算应缴税款1,084,055,335.41元”。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前期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仅78,000,647.00元,还需补缴1,006,054,688.41元。需补缴的税款超过了十亿元。

  清算审核中发现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国税发[2009]91号)等规定,经对你公司(单位)**大厦房地产开发项目2021年12月20日至2022年4月19日报送的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进行审核,发现如下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大厦项目拆迁成本中未实际发生的计提费用620893801. 85元,不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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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公司企业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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