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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企业退税顽疾亟待解决

上仙 上仙 2024-03-11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843人已围观

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行退税制度,为企业经营纾困,但在制度和执行层面,仍存在问题,使企业税金无处可退,亟待解决。

  1、建安企业所得税汇缴政策分析

  为合理调配收入进度,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了普遍的预缴制度,即企业按照营业利润每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即普遍的时间性预缴制度。在此基础上,对于其中大型企业存在的地域性经营问题,为合理调配地方利益,税总出台了跨地域税收利益分配预缴制度,即《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根据以上规定,一般性跨地区企业,需要时间性和地域性预缴税金,即每季度在分支机构经营地按照法定比例预缴税金/退税。其一般性规定如下:

  第六条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

  而对于建筑安装企业来讲,由于地域性经营问题更为复杂,税总又制定了针对建安企业的特殊地域性预缴制度,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该文件2018年被修订,说明该文件仍然有效,且仍在税总关注范围。该文件规定:

  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28号后改为2012年57公告)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即,对于跨地区建安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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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公司企业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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