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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建安企业扣除的分包款
上仙
2024-03-11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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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企业无论采取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方式,均涉及分包款的扣除问题,异地施工的一般计税项目,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时可以扣除分包款,以防止分包款重复预缴税款。简易计税项目扣除分包款后的销售额缴纳税款,是营业税时期政策的平移,以防止重复征税。
因此分包款的扣除涉及税款缴纳的准确性,分清哪些属于分包款是风险把控的关键。营改增36号文件并没有对分包款做过多的定义或范围规定。不过总局在2016年第17号公告中,对分包款的抵扣凭证做出了如下具体的规定:
《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17号公告对扣除凭证要求为建筑业的营业税发票,或者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从对扣除凭证要求可以分析出,分包款要求为建筑工程安装服务。所以分清分包款,从合同订立上界定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而对于材料、设备的采购合同,由于不属于建筑工程安装服务,不属于分包款。
但是,问题接着出现了,2017年,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