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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划转撤并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财办会〔2022〕28号
上仙
2024-03-11
【行政事业单位制度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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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划转撤并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财办会〔2022〕28号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划转撤并的会计处理,进一步落实财务、资产管理有关要求,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机构深化改革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和会计处理基本原则
(一)关于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发生划转撤并情形,且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单位。
本规定所指的划转撤并,包括划转、合并、分立、撤销和改制五种情形:
1.划转,是指单位因行政隶属关系的改变,成建制在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和单位之间的划转。
2.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重组为一个单位。
3.分立,是指一个单位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
4.撤销,是指单位被宣布解散或终止。
5.改制,是指单位性质发生变化或执行的财务管理制度发生变化,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单位转为企业或转为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转企改制);
二是单位由行政单位转为事业单位或由事业单位转为行政单位(以下统称非转企改制)。
其中,单位划转、合并、分立涉及单位性质或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变化的,除按照本规定中关于划转、合并、分立情形进行会计处理外,还应当遵循本规定中关于改制情形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二)关于会计处理基本原则。
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情形的,应当按照财务、资产等有关管理规定进行清算,在清算期间全面开展资产清查核实、清理债权债务、开展资产评估等工作,并在清算基础上做好资产和负债的移交、接收和划转工作。单位应当根据相关划转撤并批复文件或方案等确定清算日、清算结束日、合并日和分立日等关键时间节点。
划转撤并的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对划转撤并过程中的相关业务和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并编制相关报表。本规定尚未作出规定的,单位应当遵循政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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