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金筹集及使用管理
第三章 资产及运营管理
第四章 收入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章 盈余及盈余分配管理
第六章 财务清算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统称合作社)财务管理,规范合作社财务行为,保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社。第三条 合作社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和自身财务管理需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有序开展财务管理工作,如实反映财务状况。第四条 合作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合作社理事长对本社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五条 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的决定,聘任财务会计人员,或者按规定委托代理记账。执行与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合作社财务会计人员。
第六条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相关岗位的管理权限和责任,按照风险与收益均衡、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履行内部财务管理职责,控制财务风险。
第七条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决策制度,依法明确决策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等。合作社应当加强运营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管理和财务分析。第八条 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到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接受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该成员的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本社对该成员的盈余返还和剩余盈余分配等内容。联合社以入社合作社为成员,建立成员账户进行核算。第九条 合作社的财务工作应当接受农业农村(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