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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工程建设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上仙 上仙 2024-03-11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1576人已围观

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近年来,多地政府加大了对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投入资金逐年攀升,投资效益逐步凸显。笔者对所在县2016至2017年部分村级工程建设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了解,发现部分村级工程建设管理存在政策执行不严、监督管理缺失等突出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管理。

一、工程招投标程序不规范
(一)投标公告与实际操作各行其是。笔者在调查过程中发现,部分村级投资建设工程的实际招投标操作并未按招标公告的规范流程操作,招标公告未能严格执行,成为一纸空文,存在暗箱操作、私相授受的嫌疑。如某村招标公告上明确规定:“投标人必须是户籍年满18周岁以上的村民,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综合素质的人,招标方式采用暗报价当场开标的方式,以最低报价为中标人(单位)”。但在实际操作中,只允许有资质的单位参与竞标,并在投标报名时直接登记投标金额,改变投标对象范围,变暗报价为明报价,未能保障有能力村民和竞标者的利益,招标公告、流程形同虚设。
(二)投标资质审核不到位。一般施工企业由于村级工程投资额小、管理不便、部分村民排外等原因,大多不愿参与竞标,本村或附近村民为顺利接到工程,通过各种途径借用、挂靠合法施工企业的资质。部分村委会对此类情况 “睁只眼闭只眼”,不调查、不核实,致使投标资质审核环节缺失。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规定。笔者在入户调查时,某施工老板承认其借用资质的事实,并透露资质借用的单位除收取工程合同价款1%的管理费外,整个施工过程均未介入。对此类通过借用资质承接的工程,其施工质量情况无法得到保障。
(三)围标串标现象时有发生。《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据了解,村级工程招投标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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