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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设定星级诚信企业评分项不合规

上仙 上仙 2024-03-11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1380人已围观

案例回放

某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对某新片区的社会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项目的采购预算为676万元。招标文件中设定本项目的资格要求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被“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招标文件明确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总分为100分。其中,评标办法中有星级诚信企业评分项(满分6分),细则规定,具有中国信用商务网颁布的2022年度中国五星级诚信企业的得6分,四星级诚信企业的得4分,三星级诚信企业的得2分,需要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未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本项不得分。招标公告发出后不久,有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认为该星级诚信企业评分项违法,要求修改评标细则。
问题引出
招标文件设定星级诚信企业评分项,合法吗?


点评分析
笔者认为,星级诚信企业属于信用内容,星级诚信企业评审条件包含资产规模、经营年限、盈利能力等指标,因此,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星级诚信企业评分项不合规。
首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失信执行人等信用记录属于资格条件,即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门槛。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应当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审查的依据,也就是说,诚信等信用记录属于资格审查的内容,如果将这些资格条件再作为评审因素,有违《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五十五条中的“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的规定。在本案例中,将星级诚信企业作为评审因素,在资格条件中已经设定不能有重大违法记录和失信执行人等信用、诚信内容的情况下,又将这一要求列为评审因素,这样做是不妥的。《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条件实际上已经包含了对投标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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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行政事业单位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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