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 正文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对赌协议”效力相关问题的法律研究
上仙
2024-03-11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970人已围观
背景介绍: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该纪要对“对赌协议”的效力与履行问题给出了具体的处理意见,原则上肯定了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的效力,并对股权回购与金钱补偿两种对赌方式的履行规定了处理规则。但是《九民会议纪要》在实务操作过程中仍存在减资前置程序和操作标准不明等障碍。“对赌协议”的效力认定究竟经历了怎样的演变,《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对赌协议”效力规定应如何理解和适用,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件进行研究和分析。
01.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适用问题
此次《九民会议纪要》明确了在不存在无效事由的情况下,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效力原则上得以认可,但仍需要结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是否支持诉讼请求。《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对赌协议”的规定,将“对赌协议效力”与“对赌协议履行”加以区分,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和合同履行的制约相独立。即坚持合同无效的法定主义,规定在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应认定为有效,关于公司资本维持以及对债权人的保护,仅作为对赌协议履行层面的考量。对于投资人与目标公司签订的对赌协议,约定条件触发时,投资人可以要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也可以要求目标公司给予金钱补偿。
关于目标公司未能按照“对赌协议”之约定,在期限内实现业绩或上市目标,投资方要求根据协议请求其回购股权作为相应补偿时,《九民会议纪要》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者第142条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注1:《公司法》第35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注2:《公司法》第142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上一篇: 预收的工程款何时产生纳税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