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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如何进行出租管理?(案例)
上仙
2024-03-11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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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浙江省财政厅修改制定了《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浙财资产[2022]154号),现将相关内容摘录,供大家学习了解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有关事项,包括审批管理、租金收入、合同履行和监督问责等方面内容:
适用范围
适用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将占有、使用的产权归属本单位的国有房产(含暂未办理房产权证但权属事实清晰的房产)以及依法取得使用权的房产(主要指以自有产权房产与其他单位置换使用权使用的房产)用于出租的行为。
房产出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房产包括土地、场地、构筑物以及经规划部门批准且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等出租给承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单位将房产委托或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联营等名义而获取收益的,视同出租行为。
单位将存量住房出租给本单位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使用,为其提供基本住所、解决住房困难的,按照实际情况,比照公租房、周转房等相关政策执行;对人才引进、干部异地交流等涉及住房保障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对高校公益性食堂、5G基站建设等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得出租的行为
单位房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1.已被依法查封、冻结;
2.属于违法建筑;
3.产权不清,存在产权纠纷;
4.未取得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意;
5.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6.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出租管理
单位对外出租房产应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并按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原则上,以房产产权归属为依据确定出租主体。
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拟出租房产租金进行评估。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其房产价值并综合考虑房产所在地段、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对租金进行评估,提出拟出租房产的租赁评估价。对单位内部已制定公开统一的收费标准或者有统一的市场价格标准的,可不作评估。
单位出租房产,原则上实行公开招租,公开招租价格不得低于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租赁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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