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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修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上仙
2024-03-11
【行政事业单位制度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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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财资〔2022〕31号
区直各主管部门:
为适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新要求,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提升国有资产管理效率,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对2017年印发的《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了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12月2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38 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自治区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
(六)发生产权变动的;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六条 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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