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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出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22)
上仙
2024-03-11
【行政事业单位制度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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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资〔2022〕18号
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2022年11月29日
附件
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28号)和《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1〕59号)规定,参照《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资〔2021〕12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有关人民团体的机关本级及其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省管企业所属的各级事业单位。
第三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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