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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2018)
上仙
2024-03-11
【行政事业单位制度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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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办建〔2018〕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等规定,制定了《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请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
财政部办公厅
2018年1月4日
附件: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程序和行为,保证工作质量,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为财政部、中央项目主管部门(含一级预算单位和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审核批复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行为规范和参考依据。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中央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财务关系隶属于中央部门(或单位)的项目,以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超过50%的经营性项目。
第四条 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项目决算)批复范围划分如下:
(一)财政部直接批复的范围
1.主管部门本级的投资额在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按完成投资口径)以上的项目决算。
2.不向财政部报送年度部门决算的中央单位项目决算。主要是指不向财政部报送年度决算的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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