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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仙 上仙 2024-03-11 【行政事业单位制度和管理办法】 869人已围观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4年1月13日  财监[2004]15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加强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的征缴管理,规范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的监管行为,保障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的安全与完整,现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抄送: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附件: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央财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规范财政部驻各地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职责,保障中央财政收入的完整与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非税收入”(以下简称中央非税收入)是指中央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或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款和罚没收入、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收入。

第三条 专员办负责对中央非税收入实施就地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专员办对中央非税收入实施监督管理的方式主要是:就地征收、就地监缴、专项检查。

第五条 中央非税收入执收执罚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加强对中央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工作,并接受专员办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票据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按照财政部规定,专员办负责对京外中央单位使用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监督核销。

第七条 财政部负责将京外中央单位领取、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情况及时通报各地专员办。

第八条 京外中央单位按照财政部规定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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