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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参考)
上仙
2024-03-11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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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办法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进一步提高局党委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水平,依据《关于党委(党组)实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关于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现结合实际,就落实局党委会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原则
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
1.凡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均需按程序提交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党委书记或受书记委托主持会议的党委会成员通过局党委会议行使决策权。
2.参加局党委会议集体决策的正式成员为局党委会成员,其他县处级领导列席局党委会。审议“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局党委会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根据议题内容,局党委会可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局属单位、科室有关人员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3.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研究,集中正确意见,依纪依法决策,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
4.凡需局党委会议议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5.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局党委会时,党委书记可个别征求意见后临机处置、作出决定,事后应及时向局党委会报告。
二、事项范围
(一)重大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2.涉及全系统、全局性的机制、体制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3.本单位全局性工作部署,全市系统中长期规划编制和年度计划制定等重大事项;
4.领导班子建设,班子成员分工、机构编制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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