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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上仙 上仙 2024-03-12 【经济法】 1230人已围观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14-08-31

公布日期:2014-08-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规则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

  第五章 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地方组织。

  第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公正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七条 国家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实施。

  第八条 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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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法律法规 经济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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