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 正文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表现形式及审计处罚
上仙
2024-03-11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720人已围观
根据《XX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和2022 年审计工作计划,审计组对××单位领导干部2020 年1 月至2021 年12 月期间履行经济职责情况进行了现场审计。在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指挥中心建设项目审核中发现存在挪用、调剂使用专项资金,未按上级通知要求程序组织实施;预算编制不合理,实际执行超预算,超出部分挤占基本支出。
一、案例剖析
本案例是一起挪用专项资金的违纪案件。所谓挪用专项资金,是指国家机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行政事业单位,将财政资金或者专项资金挪作其他用途的行为。从构成要件的角度分析,挪用专项资金违纪行为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行政事业单位,个人不能构成挪用专项资金;主观方面理所当然是故意,而不可能是过失,即明知是财政资金或者用于专项资金,而希望这种用途变更的心理状态;从客观方面而言,国家机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行政事业单位将财政资金或者专项资金挪作了其他用途。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其他用途仍然是挪用在该单位使用,如果是给个人或者其他单位使用,则构成挪用公款,而不是挪用专项资金;挪用专项资金侵犯的客体是专项资金的专用性。就本案例而言,该单位改变资金使用用途,××指挥中心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用作改建部分办公楼,属于挪用专项资金行为,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
二、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和第七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的相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 号)第六十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
Tags: 行政事业单位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上一篇: 局机关为下属单位代付工程款的会计处理探讨
下一篇: 建筑业分子公司所属项目部资产划转涉税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