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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违规吃喝行为定性量纪的解析

上仙 上仙 2024-03-11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960人已围观

违规吃喝行为的定性处置

党员干部违规吃喝行为,是与“吃喝”相关及衍生出来的违纪违法行为的集合。党纪国法所禁止的是“违规吃喝”,并不禁止正常的人情往来、正常的公务接待、商务接待等,而且鼓励亲清的政商交往,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违规吃喝本身主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涉及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等条款。同时,违规吃喝行为背后衍生出来的行为,还可能违反政治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纪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

一、违规吃喝行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

1.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行为。《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了此类行为,该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党员干部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党员干部作为手握公权力的群体,在接受宴请时必须讲原则、守纪律,对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背离廉洁从业要求的吃请必须坚决拒绝。“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主要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与职务公正性相冲突,这种“可能”立足于防范,应根据客观情况进行分析判断。比如下级有求于上级时对上级的宴请,私营企业主、下属等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宴请,工作对象对有关部门的宴请,受监督管理的一方对实施监督管理的一方提供的宴请等等,无论宴请花费的是否是公款,只要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党员干部就一概不能接受。

党员干部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较轻的,可以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情节轻重一般应根据提供、接受宴请的次数、支付费用的数额、出入场所的性质、是否造成不良影响等因素综合考量。

2.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行为。《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了此类行为,该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党员干部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私人会所或私人会所性质的场所具有隐蔽性,组织和群众难以监督,容易滋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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