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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上仙 上仙 2024-03-12 【经济法】 964人已围观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04-02-01

公布日期:2003-12-2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章 人民币

  第四章 业务

  第五章 金融监督管理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第三条 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八)经理国库;

  (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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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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