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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上仙 上仙 2024-03-12 【经济法】 1247人已围观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02-01-01

公布日期:2001-10-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海洋功能区划

  第三章 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

  第五章 海域使用金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本法所称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四条 国家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国家严格管理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

  第五条 国家建立海域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对海域使用状况实施监视、监测。

  第六条 国家建立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国家建立海域使用统计制度,定期发布海域使用统计资料。

  第七条 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对海洋渔业实施监督管理。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海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任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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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法律法规 经济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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