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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上仙 上仙 2024-03-12 【经济法】 1269人已围观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1997-01-01

公布日期:1996-10-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扶持和引导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乡镇企业的行为,繁荣农村经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

  前款所称投资为主,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虽不足百分之五十,但能起到控股或者实际支配作用。

  乡镇企业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三条 乡镇企业是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和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乡镇企业主主要任务是,根据市场需要发展商品生产,提供社会服务,增加社会有效供给,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提高农民收入,支援农业,推进农业和农村现代化,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

  第四条 发展乡镇企业,坚持以农村集体经济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对乡镇企业积极扶持、合理规划、分类指导、依法管理。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重点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乡镇企业,鼓励经济发达地区的乡镇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采取多种形式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举办乡镇企业。

  第七条 国务院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全国的乡镇企业进行规划、协调、监督、服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企业进行规划、协调、监督、服务。

第八条 经依法登记设立的乡镇企业,应当向当地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乡镇企业改变名称、住所或者分立、合并、停业、终止等,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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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法律法规 经济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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