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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旅游”的表现形式及隐形变异行为

上仙 上仙 2024-04-22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561人已围观

公款旅游不仅造成对公款的挥霍浪费,占用公务时间,还会损害党风政风、影响党和政府形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持续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款旅游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但相关问题具有顽固性,个别党员干部心存侥幸钻空子、搞变通,公款旅游行为趋于隐蔽。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有效防治隐形变异现象,精准发现、从严处理借培训考察、党建活动等名义公款旅游问题。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弄清楚,《条例》规定了哪些典型的公款旅游行为,公款旅游行为有哪些构成要件,对相关人员和产生的费用怎样处理等问题。为此,我们特邀纪检监察干部进行交流。

《条例》规定了哪些典型的公款旅游行为?还有哪些关于禁止公款旅游的纪法规定?

邓怡:《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对公款旅游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实践中主要有5种情形:一是“公款游”,即旅游行为本身与公务无关,但使用公款、套取公款或者安排下属单位使用公款支付旅游费用;二是“借壳游”,即表面上是参加学习培训、考察调研等公务,但实际上公务并无实质内容,而是以这些活动为幌子组织旅游,并最终由公款报销;三是“顺道游”,即旅游行为与公务行为存在紧密联系,借公务之机改变行程,既履行公务也开展旅游活动,相关旅游费用与公务费用一并报销;四是“公权游”,即使用公权力获得旅游机会,借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之机旅游;五是“出国游”,虽然没有实质性公务,但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参加会议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从根本上说,公款旅游行为是党员干部公私不分、损公肥私、假公济私,使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旅游费用的行为,侵犯了职务廉洁性。

新时代以来,成都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市委扛起作风建设主体责任,将纠治公款旅游问题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点任务,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监督、财会监督、审计监督、巡察监督、社会监督等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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