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行政事业单位制度和管理办法 - 正文行政事业单位制度和管理办法
民办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财务管理办法(北京市)
上仙
2024-05-15
【行政事业单位制度和管理办法】
1215人已围观
北京市民办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京财社〔2021〕19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财务行为,加强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法规政策以及财政部有关内部控制规范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市、区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在区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
第三条 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第四条 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保障经费使用合法合规。
(二)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含解释),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预决算和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开展财务分析。
(三)加强财产物资管理,维护资产的完整和安全,防止资产流失和浪费。
(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费用,节约开支。
第五条 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适应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加强内部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六条 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第七条 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
Tags: 行政事业单位 行政事业单位制度和管理办法
上一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