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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部门如何准确认定违规借用、借贷行为?

上仙 上仙 2024-05-16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726人已围观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刘一霖

特邀嘉宾

胡忠恒 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第十监督检查室主任

孙 婷 浙江省湖州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

向平 江苏省苏州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

从查处的案件来看,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住房、车辆和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等问题比较突出。这些行为侵害了党员干部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甚至引发权钱交易,必须严肃查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了对违规借用、违规借贷行为的处分,为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相关违纪行为提供了依据。实践中,在认定相关违纪行为时需要把握哪些要素?如何判断党员干部民间借贷行为是否违纪?关于违规借用、违规借贷有哪些常见的认识误区值得注意?我们特邀纪检监察干部进行讨论。

违规借用款物有哪些常见情形?认定时需要把握哪些要素?

胡忠恒:对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款物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始于2018年《条例》,新修订的《条例》对此予以进一步完善,在“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前加上了“可能”二字,更有利于对监督执纪标准的把握。

违规借用款物常见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党员干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借用数额较大的钱款用于个人或者家庭购房、购车、孩子教育以及其他使用等。二是党员干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长期或者经常性借用车辆用于家庭出行及其他使用等。三是党员干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借用房屋用于家庭或者特定关系人居住及其他使用等。四是党员干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借用其他具有较大价值的财物,比如电脑、相机、高档音响设备等。《条例》之所以将这些借用行为纳入调整范围,是因为党员干部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本质上是公权力的异化和滥用,必须予以制止。因此在适用中,不管党员干部是出于现实需要,还是贪图享乐、占小便宜,只要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财物,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即构成违纪,可依据情节轻重程度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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