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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学习: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认定
上仙
2024-05-29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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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嘉宾
刘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纪委常委、案件审理室主任
黄澎涛 山东省潍坊市监委委员、市纪委监委第十二审查调查室主任
丁伟 江苏省淮安市纪委监委法规研究室副主任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当官发财两条道,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这为党员干部正确认识和处理公和私、义和利的关系指明了方向、划定了红线、提供了遵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主要规定了哪些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什么是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认定该违纪行为需要把握哪些要点?对不同身份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不得违规兼职方面有哪些具体要求?哪些行为属于违规兼职,怎样透过兼职行为的表象,透视其中的纪、法、罪问题?我们特邀有关纪检监察干部进行交流。
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禁止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条例》主要规定了哪些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刘薇: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对党员干部和不同身份的公职人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活动,作了不同的限制性规定。一是为了防止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公器私用”、利用公权力从事营利活动,以保证公权力行使的廉洁性。二是为了促进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清醒认识担负的职责使命,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事业观,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更好地履行职责,专心做好本职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三是为了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公权力进入市场,容易造成官商不分、政企不分,会妨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机制的建立和正常发展,容易干扰市场秩序。
监督执纪发现,个别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纪法观念淡薄、规矩意识缺失,侥幸心理犹存、自我要求不严,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屡有发生。有的开办企业直接参与经营活动,有的违规投资非上市公司,有的违规兼职获取报酬,还有的“退而不休”违规从业谋利。不管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手段如何隐蔽,花样怎样翻新,都改变不了违法乱纪的本质。必须严肃查处、坚决纠治。无论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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